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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交通事故扣车产生的停车收费 |
来信人: | 邹岳刚 |
来信时间: | 2018-01-18 12:54:51 |
内容: |
尊敬的县委领导: 我父亲于2018年1月3日在中州乡集镇,驾驶农用车运送农资过程中,因一人急速横穿马路,与我父亲所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幸在交通事故中,人员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我父亲的农用车也进行暂扣,但处理事故的民警并没有现场下达扣车通知书。事故第二天,我父亲联系处理事故的民警岳阳县交警大队许警官,因现场事故明了,属于行人未确认安全快速通行导致机动车避让不及产生的单方事故,并有当场视频作为佐证请示许警官能否将扣押车辆放行。当时许警官以人伤暂未得到解决不予放车,我们当时对交警的做法也能够表示认同,并抱着救死扶伤的原则,至今垫付了患者的全部医药费用1万元。 目前此事故已进入第15天,我父亲到交警大队继续联系许警官是否能给予放车,许警官的答复是补齐后续医疗费用即放车,我父亲当即补齐了后续医疗费用,许警官开具了放行通知书,在到城东停车场(即快处快赔处理中心),提车过程中,却告知要收取640元的停车及拖车费用。此费用经我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执法扣留车辆不允许收取所谓的停车费,扣车所产生停车费用是属于交通执法行为的正常执法支出”,并且了解到国家有专项的财政费用支出。《行政强制法》中对扣押查封物品的保管问题也有明确规定。 烦问县委领导,交警扣押车辆委托存放的停车场,收取我父亲640元的停车费用都包含了哪些费用,此收费项目是否合理,收费的标准是什么,有什么相关法规支持扣押车辆收费。盼复,谢谢! |
回复部门: | 县交警大队 |
回复时间: | 2018-06-04 10:16:09 |
回复内容: | 邹岳刚朋友: 您好!您投诉的“关于交通事故扣车产生的停车收费”已收悉,现经我大队秩序中队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处理后,现回复如下: 1.我大队办案秩序中队工作人员已与您及事故当事人您的父亲邹细荣联系核实,城东停车场在1月18日只收取了您父亲邹细荣交通事故的施救费300元,而不是640元,并未收取停车费。 2.城东停车场所收的施救费是根据岳阳县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收取的。 特此回复 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一八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