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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墙中队执法不公平问题 |
来信人: | 黎荣 |
来信时间: | 2019-07-02 09:40:35 |
内容: |
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墙中队执法不公平问题 2019年6月24日上午10点半左右,我父亲驾驶农用小货车在岳阳县荣家湾附近一陶瓷厂门口,车辆转弯完成后,一辆当地环卫局的环卫处因车速过快,刹车过急的惯性导致车辆侧翻后撞在我父亲货车尾部,因当时我父亲为了不影响交通,把车子挪动开进厂区里面了,后来报警后,交通队同志赶到现场后,把我父亲的货车关进交警队接受调查,这都是正常程序,我们能理解,但是为什么环卫车开进交警队后不接受调查,而是直接开走了,难道就因为环卫车是公家的车辆吗?就这样随随便便维护当地人的利益,难道环卫车就不接受调查没有责任吗?通过路口都不减速,交警同志还判定我父亲的全责,说对要求我父亲赔偿环卫车20000万块钱,不然到法院起诉,因父亲年龄50多岁,对法制这方面的内容不懂,赚钱非常不容易,所以当时责任判决书就没有签字,隔了一个星期,交警队同志打电话通知我父亲过去处理,昨天2019年7月1日去交警队处理,交警同志还是判我父亲全责,赔偿对方8000元,驾驶证要扣完15分,还要我父亲交罚款2100元,对于这样的处罚,我父亲感觉非常不公平,期望交警队同志能够在国家主席提倡的文明执法、公平执法的前提下给老百姓一个公平的对待,不要滥用手中的权利。 附件1:003 (2).jpg 附件2:003 (3).jpg 附件3:003 (1).jpg 附件4:004.jpg |
回复部门: | 县交警大队 |
回复时间: | 2019-07-05 09:32:14 |
回复内容: |
黎荣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9年6月24日9时许,您的父亲黎育龙驾驶湘FJR021货车经岳阳县荣公线由东往西行驶至事故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吴宽驾驶的湘F49221垃圾车相撞,造成垃圾车当场侧翻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您的父亲黎育龙驾车逃离现场。我大队新墙中队民警在勘查现场时,根据现场群众提供的线索在宏康陶瓷厂内找到了您的父亲黎育龙所驾驶的湘FJR021货车,面对办案民警的询问,您父亲表示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和他没有关系。但根据现场目击证人及事发时视频显示、您的父亲黎育龙是在明知发生事故的前提下,驾车驶离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固负事故全部责任。我大队新墙中队依法对其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处以驾驶证记15分,罚款2100元。 特此回复 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