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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彭向春、钟仁贵玩忽职守,非法剥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来信人: 胡小平
来信时间: 2019-09-23 15:10:40
内容:

尊敬的曾县长:
    本人举报的岳阳县公安局彭向春、钟仁贵玩忽职守,贪脏汪法,非法剥夺多重残疾人胡春平的合法权益一案,已有五年多了,残疾人胡春平的合法权益,至今彭向春、钟仁贵也没个说法。

附案情如下:
彭向春、钟仁贵身为公安部门的领导人处理一件几佰块钱的民事纠纷(打死他人一只鸭,而多重残疾人胡春平当时被他人打伤,精神病发作,情绪失控误伤了胡军安),不调查,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采取调解、公正、教育监护人的方法来解决,不查明陈某的故意伤害他人刑事犯罪‘逍遥法外’告状的目的,二次关押有精神病和聋哑多重残疾人。
  彭向春、钟仁贵身为公安警察,明知胡春平是合法登记有精神病和聋哑多重残疾人,第二次抓捕、询问、审讯、关押,即不告知村委会,也不通知监护人;彭向春自编口供:“胡春平小学文化,智力障碍故意伤害他人的罪犯(从未进过学校门的精神残疾人,一下就变成了智力障碍、故意伤害他人的罪犯)”,凭一句“故意伤害他人刑事犯罪‘逍遥法外’”就让一件民事纠纷案变成故意伤害他人刑事犯罪及损失惨重的冤案,其目的是什么?
  彭向春、钟仁贵吃的用的俸禄和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派出所就二次调解(第一次没有医药费发票,第二次玖仟元医药费三家承担,赔偿差额较大,派出所没有责任鉴定结论,又没有赔偿的医药费发票,能达成一致意见吗?也不通知有承担责任能力的监护人参与调解),一直是拖,不作为,长达87天,执法不为民,玩忽职守。
彭向春、钟仁贵一直坚持“谁也不能取保候审,残疾证是为了吃低保办的(残疾人胡春平至今未吃低保)不能作效,要走法律流程,交法院判刑”,二次羁押长达28天,非法限制有精神病和聋哑多重残疾人的人身自由和剥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给有精神病和聋哑多重残疾人胡春平的心身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该冤案只要步仙乡派出所执法为民、尽心尽职,在5月份及时作出责任鉴定结论(发案是2014年5月5日,2014年8月13日在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精神鉴定,胡春平鉴定是精神分裂症人“本次检查时,被鉴定人目前的症状和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作案时辨识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公正出示赔偿医药费发票,通知一下有承担责任能力的人参与调解和履行监护义务,岳阳县公安局钟某和彭向春有点良心,不害残疾人,讲事实,不听旁言,重调查。
就不会有陈某的操纵和胡军安的全家老小一齐到步仙派出所和县公安局重告残疾人胡春平故意伤害他人刑事犯罪‘逍遥法外’,把有精神病和聋哑多重残疾的胡春平二次关进牢房!就不会有实现陈某二万块钱私了的目的!
就不会有非法限制有精神病和聋哑多重残疾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剥夺有精神病和聋哑多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关押次,长达28天受牢霸的残暴毒打和折磨。
就不会有精神病和又聋又哑多重残疾人胡春平,经二次牢狱之灾精神病经常发作,于2016年2月得重病(脑血栓)造成右眼失明,不能正常生活。
就不会给一个有二个残疾人和七十六岁老人的贫困家庭,造成二亩多的水稻失收和其他经济损失及痛苦的惨景。
彭向春、钟仁贵你们一直说”残疾证是为了吃低保办的(残疾人胡春平至今未吃低保)不能作效”,政府给残疾人十几年之久的救命低保钱谁贪了?
更不会让一件几佰块钱的民事纠纷案变成几万块钱损失惨重的故意伤害他人刑事犯罪的冤案。
更令人深思的是:政府给残疾人十几年之久的救命低保钱谁贪了?
一件几佰块钱的民事纠纷,二次关押,拖了几个月派出所没有责任鉴定结论,又拿不出赔偿医药费的发票,反而逼残疾人出上几万元的赔偿费(私了取保),残疾人的权益在那里?
步仙乡派出所拖至今(2016年10月21日)胡军安拿不出医药费发票,彭向春也没个说法。
彭向春、钟仁贵摸摸你们的心,不害残疾人、不判刑、不关押,不行吗?
敬请曾县长为民主持公道,还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彭向春玩忽职守.docx

附件2:残疾证首页.jpg

附件3:精神病鉴定1.jpg

附件4:精神病鉴定2.jpg

附件5:精神病鉴定3.jpg

附件6:精神病鉴定4.jp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县公安局
回复时间: 2019-10-10 16:08:11
回复内容:

胡小平:

您好!

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案件简要情况及公安机关所做的工作

1、案情简述

2014年5月5日上午8时许,在岳阳县步仙镇胡兴村坳头村民组的田边,村民胡军安看到同组村民胡春平用锄头将他家放养在水田内的一只鸭子打死,胡军安用棍子打了胡春平腿上两下,用手打了胡春平两耳光,胡军安的父亲也用木棍子打了胡春平的腿部,胡春平就用手中的锄头背面打了胡军安的左脸部和胸部等部位。胡军安当场昏迷在地,被人送往医院救治。

2、公安机关的办案情况及检察院、法院的处理情况

2014年5月8日上午8点多,岳阳县公安局步仙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因为伤者胡军安受伤部位为头面部,当时昏迷,已送医院抢救。现场民警判断胡军安的伤情比较严重,在调查取证的同时控制了嫌疑人胡春平。当日,步仙派出所报请县局裁决对胡春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送岳阳县治安拘留所执行。

2014年5月13日,胡军安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胡春平涉嫌刑事犯罪。步仙派出所在案件的调查中了解到胡春平耳朵听力不好有身体残疾,群众反映胡春平精神不正常,有可能有精神疾病,考虑到嫌疑人和受害人是同村组村民,派出所想通过调解达成刑事和解结案。从5月13日至7月30日,经步仙乡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每次都派民警参与)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受害者胡军安对派出所的处理态度不满,向县公安局、县政法委等单位反映步仙派出所工作不力,没有依法追究胡春平的刑事责任。

7月30日,步仙派出所报请县公安局对胡军安被伤害案立案侦查,同日,县公安局对胡春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步仙派出所考虑到胡春平可能有精神病,在办好相关手续后于8月4日,岳阳县公安局将胡春平送到长沙市区“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春平进行“是否患有精神病、作案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2014年8月13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结论是:被鉴定人胡春平目前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

8月15日,步仙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民事方面的调解,到场的有受害人胡军安、嫌疑人胡春平的哥哥胡小平(即来信人你)和村干部。步仙派出所时任教导员何军科为调解主持人。达成了由胡春平家属赔偿胡军安12000元医药费,乡政府负责胡军安3000元医药费的协议。胡军安、胡小平及两个见证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名。

8月15日,在当事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的情况下,岳阳县公安局对胡春平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2014年9月16日,岳阳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2014年10月中旬,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步仙派出所将被告人胡春平送县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审判庭认为被告人精神状态不能满足开庭的条件,后县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了县人民检察院,此后再没有开庭审理过。

二、综合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1、胡军安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符合法律规定;与你反映的只是几百元的民事纠纷与事实不符。

2、对胡春平先进行行政拘留,后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在当时,受害人的头部受伤并昏迷的情况下,还不能确定伤者是重伤或可能死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一级的情况下,派出所和乡政府组织了多次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受害人要求追究嫌疑人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3、公安机关在立刑事案件前是主张和解结案的,派出所和乡政府进行了多次调解。

4、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是慎重负责的,7月30日对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后,8月4日就送嫌疑人到鉴定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8月13日鉴定机构作出结论(还要拿结论的时间),8月15日就对当事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5、民事赔偿数额合理,不存在虚高的情形。轻伤一级的伤情,只由当事人赔偿了12000元,没有脱离实际情况。

6、法律没有规定残疾人不能刑事拘留。只要符合收押的条件,是可以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胡春平能生活自理,符合收押的条件。

7、未发现我局民警钟仁贵(原局纪委书记)、彭向春(原步仙派出所所长)在指导办理这起案件时有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的行为。

以上情况,特此回复。

 

 

岳阳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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