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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县级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问题
来信人: 徐斌
来信时间: 2016-01-28 11:42:27
内容:

《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6号 规定: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给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70%。各类人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学校主管部门掌握的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而我县将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也按个人岗位等级发放,这是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政府部门只需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拨付给各学校,由各学校按照各自制定的分配方案发放!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6-02-02 09:35:44
回复内容:

徐斌先生:

您好!

您的来信业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6号)和《岳阳县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岳县人社发〔2015〕42号)文件精神,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的基础性部分(绩效工资总额的70%)按岗位等级逐月打卡发放,奖励性部分(绩效工资总额的30%)统一下拨到学校,由学校按照教代会通过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发放。这与上级文件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徐斌同志来信中反映的“我县将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也按个人岗位等级发放,这是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纯属个人误解。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已与徐斌同志电话沟通,他表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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