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发改〔2016〕151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
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
知》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
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促落实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9-9
抄送:县政务服务中心、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县价格监督检查所。
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2016-9-9印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督促落实降低
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委(局)、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6〕62号),从9-1起,降低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房产测绘服务费、防雷技术服务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等六大类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将降标后的具体收费标准予以明确。
一、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收费标准为:高层建筑:0.62 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多层建筑:0.39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06%计收。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服务费,因方案调整需要重新复核并提供复核报告书的,可从第三次复核开始按规划咨询收费,每次每份168元。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中小学校、托幼所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有关部门开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用房,公共绿地及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城市居民个人建房,免收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每件可收取技术资料费56元。
保障性住房、农民生活安置房、临时建筑减半收取城市规划技术论证费。
(二)照分析: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0.11元收取。每个报规建设项目只能按此标准收取一次照分析服务费。因方案调整需要重新照分析的,按规划咨询收费,每次560元。
(三)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8元收取。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无法按建筑面积计收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06%计收。
(四)工程竣工测量。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39.2%执行。
建筑物定点放线:按实际定点数收费,每拐点不超过168元,弧线界限测量取费点最多不超过5个。验线不得收费。
(五)现状地形图。按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野外地形数据采集及成图”的“数字线划地图”规定标准的56%执行。收取现状地形图费后,报规时如现有地形图无变化的,不得再收取测绘费。
二、房产测绘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房屋分户图测量收费标准
1、住宅0.86元/m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减半)
2、商业、厂房1.15 元/m2
3、多功能综合楼1.73元/m2
(二)测量成果利用收费标准
1、房产分幅平面图36元/幅
2、房产分丘平面图43.2元/幅
3、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28.8元/幅
三、防雷技术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 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 | 避雷针检测 | 30米及以下 | 每测点 | 38.4元 | 1、已有防雷装置和防静电保护装置每-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每半-检测一次。 2、住宅小区防雷设施检测,根据检测工作量及成本与委托方在物业费构成额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
30米以上 | 44.8元 | ||||
二 | 避雷线检测 | 顶高30米及以下 | 每测点 | 51.2元 | |
顶高30米以上 | 57.6元 | ||||
三 | 避雷网检测 | 每测点 | 64元 | ||
四 | 避雷带检测 | 长度50米及以下 | 每测点 | 44.8元 | |
长度50米以上 | 57.6元 | ||||
五 | 防静电检测 | 每测点 | 38.4元 | ||
六 | 电源线路、设备、零地电压检测 | 每测点 | 32元 | ||
七 | 防电磁干扰检测 | 每测点 | 38.4元 | ||
八 | 避雷器检测 | 每测点 | 44.8元 | ||
九 | 电表防雷设施检测 | 220V电压线路 | 每单元(栋) | 576元 | |
380V电压线路 | 864元 |
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降低10-20%(其中: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0%、协议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降低15%、其他交易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为地(矿)产交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转让)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成交额(万元) | 费率(%)(差额累进计算) | 备注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矿业权 | ||||
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 | 500以下(含500) | 1.46 | 2.43 | 1、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2、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72元,非住房按每宗144元收取。3、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4、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5、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6、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1620元的服务费用。7、农村集体土地流传服务费由委托方承担。 | |
500-1000(含1000) | 1.22 | 2.03 | |||
1000-5000 (含5000) | 0.81 | 1.62 | |||
5000 -10000 (含10000) | 0.32 | 0.97 | |||
10000-500000 (含500000) | 0.06 | 0.06 | |||
500000以上 | 0.04 | 0.04 | |||
协议出让土地矿产 | 按成交额的0.51%计算,收费额低于765元的按765元计收。 | ||||
协议转让 | 土地 | 单位按成交额的0.72‰,低于1440元的按1440元计;个人576元/宗。 | |||
矿产 | 按成交额的1.08‰计费。 | ||||
出租 | 单位288元/宗,个人72元/宗。 | ||||
抵押(居住用地) | 按成交额的0.36‰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160元,收费额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收。 | ||||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总价的0.16%计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度价×流转-限)的0.08%计收。 |
(二)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中标额(万元) | 费率(差额累进计算)/金额 | 备注 |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 | 100以下(含100) | 1200元 |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由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由中标方承担。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6000元。 |
100-500 (含500) | 0.10% | ||
500-1000 (含1000) | 0.09% | ||
1000-3000 (含3000) | 0.08% | ||
3000-5000 (含5000) | 0.06% | ||
5000-10000 (含10000) | 0.03% | ||
10000以上 | 0.02% |
(三)为特许经营权(不含建设工程类)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中标额(万元) | 收费标准(元/宗) | 备注 |
50以下(含50) | 1600 | 由中标单位承担 |
50-100(含100) | 3200 | |
100以上 | 6400 |
(四)产权交易服务费,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中标额(万元) | 费率(%)(差额累进计算) | 备注 |
1000以下(含1000) | 双方各0.12 | 各产权交易所没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仍为企业性质的,按湘价函〔2013〕131号收费标准的80%执行。 |
1000-5000(含5000) | 双方各0.08 | |
5000-10000(含10000) | 双方各0.04 | |
10000以上 | 双方各0.02 |
(五)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其交易不得收取费用。
五、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执收单位 | 备注 |
一、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 建设单位 | 城建档案馆 | |
1、纸质档案:100.8元/卷 | 建设单位按国家要求自行整理档案的,每卷减收36元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 ||
2、电子档案扫描:按市场价格收取工本费,并明码标价。 | |||
3、声像档案编制:房屋0.18元/平方米;其他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0.18%,双方协商确定。 | 声像档案编制整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城建档案馆代为编制 | ||
二、档案利用服务费 | 委托者 | ||
1、档案查阅 | 城建档案馆 | ||
(1)一般城建档案:14.4元/卷次 | |||
(2)地下管线档案:16.2元/卷次 | |||
2、出具证明 | |||
(1)产权证明(含查阅):私产14.4元/卷次(查阅结果为无房户的3.6元/卷次);其它产54元/卷次 | 房产、城建档案馆 | 含出具书面证明书 | |
(2)征用土地红线证明(含查阅):54元/卷次 | 城建档案馆 | ||
3、查询、验证产权档案:私产14.4元/卷次;其它产36元/卷次 | 房产档案馆 | ||
4、产权限制:私产54元/卷次;其它产144元/卷次 | 房产档案馆 | ||
5、档案资料复印:按实收取工本费,并明码标价。 | 城建、房产档案馆 |
六、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降低20%后的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机构 | 服务内容 | 备注 | |
一 |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1、三级评估为基本价格: | 依法成立,取得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独立执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和规划区适宜性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和相关图件等; 4、必要时可适当进行钻探、物探、坑探、槽探、浅井及取样测试工作。 |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仅限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国家重要建设项目;在规划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危险性大—中等的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2、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时,不得强制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3、对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国家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基本价格取费。4、线性工程是指公路、铁路、轨道、输变电线路、水渠工程、管网工程等工程,其他工程则为非线性工程。 | |
线性工程类,按公里分段累进计费:5.0及以下为3.6万元;5.0以上-10.0为4.32万元;10.0以上-20.0为5.76万元;20.0以上-30.0为7.2万元;30.0以上每递增1公里增加收费2160元; | ||||||
非线性工程类,按平方公里分段累进计费:0.04及以下为1.44万元;0.04以上-0.1为2.88万元;0.1以上-0.5为4.32万元;0.5以上-1.0为5.76万元;1.0以上-2.0为7.2万元,2.0以上每递增1平方公里增加收费2.88万元。 | ||||||
2、二级评估按基本价格乘以1.2系数收费;一级评估按基本价格乘以1.4系数收费。 | ||||||
二 |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 | 查询费 | 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单位每宗次32元,个人每宗次16元。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负责地籍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机构 | 接受委托提供查询、证明、复印服务。 | 1、农民查询自家住宅基地的土地登记档案资料免收查询费。 2、复印费由委托双方协商按市场价收取工本费。 |
其他有关地籍资料:每卷次40元。 | ||||||
证明费(含查询费) | 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单位每宗次80元,个人每宗次20元。 |
七、我省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房产测绘服务费、防雷技术服务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除具体标准作上述调整外,其他政策规定仍分别按湘价服〔2013〕128号、湘发改价服〔2016〕172号、湘发改价服〔2016〕196号、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湘价函〔2013〕131号、湘价服〔2012〕86号、湘发改价服〔2016〕4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请各地尽快通知相关单位按其执行,并督查落实。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8-31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
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及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保证减负措施的正确执行,现就《通知》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10%,降标后的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并及时公布。
二、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降标后的标准为:建设工程项目,市、州0.75元/.平方米;县(市)0.5元/.平方米。其他项目,市、州1.5元/.平方米;县(市)1元/.平方米。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20%,降标后的标准为:长沙市1152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吉首市896元/平方米,冷水江市512元/平方米,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市之外的县级城市512元/平方米。
四、计量标准考核费、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20%,检验检定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再降10%。
五、船舶通行费、园林绿化费、涉案物价格鉴证费、条形码检验收费、质监部门的考核收费等标准降为零。
上述降标措施从2016-9-1起实施。此次降标收费项目包括该项目下所有子项,降标后的具体收费标准均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角。
附件: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标项目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2016-9-1
附件
2016-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
收费降标项目表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现行收费标准文件依据 | 降标幅度 |
一 | 住建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 10% | |
2 |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 50% | |
3 | 园林绿化费 | 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 降为零 | |
二 | 交通 | |||
4 | 船舶通行费 | 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降为零 | |
三 | 发改 | |||
5 | 涉案物价格鉴证收费 | 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降为零 | |
四 | 人防 | |||
6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 20% | |
五 | 质监 | |||
7 | 计量标准考核费 | 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20% | |
8 | 许可证考核审查收费 | 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20% | |
9 | 检验检定收费 | 湘发改价费[2016]211号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 10% | |
10 | 条形码检验收费 |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 降为零 | |
11 | 考核收费 | 湘发改价费[2016]189号 | 降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