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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8-05-21 15:00 浏览次数:1

YYDR-2018-01004

 

 

 

 

 

 

岳县政办发〔2018〕4号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塘办事处(筹),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岳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

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

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印发


岳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下达以及县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县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项目申报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科学申报、合理安排;

(二)加强整合、专项管理;

(三)注重绩效、强化监督。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内容:贯彻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申报、依法筹集、分配、拨付、整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

第六条  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实行申报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各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向中央、省、市争取的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编制申报方案,申报的项目应坚持整合优先用于全县中心工作和重点社会事业,尽可能整合后普惠安排。结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优先申报应由县级安排的重点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争取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方便整合的原则申报。需经县发改、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择优申报,由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组织相关人员会商提出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上报。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经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用款计划严格按进度及时、足额予以拨付。中央、省、市的专项资金下达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政策与全县中心工作需要会同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提出资金整合和使用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由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县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要参与监督,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发改部门安排的中央、省、市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计划,由县发改部门或县发改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定期向县发改部门报送工程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依法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对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较长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对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补助的专项资金,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的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用于弥补本单位经费不足;不得用于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国家规定范围外的其他支出,不得套取、挪用、截留。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财政、发改等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应互相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法合规性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实行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完毕的上级专项资金予以收回;审计机关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全程审计监督;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种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负责对财政投资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在项目完成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问责制度。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岳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岳县政办发〔2010〕17号,2016年12月26日重新公布)同时废止,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