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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开展全县国有资产违规使用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源:法制办   2018-05-1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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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0003

 

岳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开展全县国有资产违规使用专项整治的通告

 

岳县政通〔2018〕2号

 

为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全县国有资产违规使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集体企业,县供销社等所属或代管国有资产(主要是指房产、门店、养殖水面、湖泊、山林、茶园、土地等)的出租、发包、担保行为,以及存量公房违规占用行为等。

二、整治内容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上述国有资产由所属单位负责限期收回,全部移交给县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依法依规统一公开对外出租或发包,所有收益解缴县国库。

(二)国有资产产权发生纠纷,属于单位之间的,由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岳阳县国有资产违规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协调解决;属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由单位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还国有资产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三、整治措施

(一)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等主要成员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组织、纪律、法律等手段,强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

(二)各有整治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不落实,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严格实行“先停职、再处理”。对在整治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其法纪责任。

(三)国有资产现有使用人属国家公职人员(含直系亲属)的,要带头落实整治要求,积极配合所属单位的整治行动。对无正当理由阻碍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依法一律先停职再处理。国有资产现有使用人属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大力支持配合整治工作,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阻扰破坏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结合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予以打击处理。

县整治办设县国税一分局三楼,办公电话:7648125。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