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11年省委1号文件)
来源:县水务局   2013-10-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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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

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1-2-17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水利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我国水利改革发展史上的纲领性文件。我省是水利大省。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组织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不懈治水兴湘,全省水利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水情仍然是我省重要省情,水患仍然是我省心腹大患,季节性缺水和局部水质差仍然是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我省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省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我省是全国水利改革试点省,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步伐。

  一、水利改革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围绕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促进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水利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措施。大力推进安全水利、民生水利、生态水利,不断深化水利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建立人水协调的现代水利体系。

  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利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五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二、水利改革发展目标任务

  通过5~10-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长沙市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0-一遇,其他地级城市防洪标准达到或超过50-一遇,洞庭湖区重点堤垸、县城防洪标准达到20-一遇以上,洞庭湖区蓄洪堤垸、中小河流、重要河段和重要集镇防洪标准达到10-一遇;全面完成全省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任务;基本建成山洪地质灾害防御体系;全面完成城镇供水设施提质改造,解决城镇人口和21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实现村村通自来水;抗旱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高,满足特大干旱时人畜饮水需求;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36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0%;新增和恢复灌溉面积154万亩,改善灌溉面积618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全省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8%;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文水资源和水土保持监测站网体系;水利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形成工程运行信息管理体系、水利应急管理体系、安全监督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和水行政综合执法体系;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能力全面加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实现水利现代化。

  三、水利建设重点

  1. 加快洞庭湖治理。提高洞庭湖区综合防洪排涝能力,解决洞庭湖区枯水期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重点加强洞庭湖区重要堤垸堤防加固、重要内湖和撇洪河整治及蓄滞洪区达标建设,全面完成《洞庭湖区治理近期实施方案》任务;加大四口河系整治力度,建设平原水库,疏浚垸内湖泊和沟渠,加快实施松滋口建闸等工程,构建可调控的江河湖库水网体系;新建一批大、中型灌区、灌排泵站,不断完善湖区灌排体系;加强洞庭湖区水利血防工程建设。

  2. 全面完成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任务。2013-前,完成国家规划内重点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新出险及存在遗留问题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2015-前,全面完成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完成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2020-前,全面完成中小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建立全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2015-前覆盖全部大中型水库,2020-前覆盖全省所有重点小型水库。

  3. 加快四水流域防洪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防洪规划,加快湘、资、沅、澧四水防洪体系建设步伐。加快涔天河、金塘冲、宜冲桥、犬木塘等一批流域控制性防洪枢纽工程建设,加强防洪控制性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湘、资、沅、澧四水流域防洪体系。

  4. 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加快列入国家规划的330条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加快山洪地质灾害避让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山洪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5.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在抓好现有37个重点县规模集约建设的同时,争取新增一批重点县列入国家规划。抓紧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以及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大力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新技术。支持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开展骨干山平塘清淤扩容和沟渠疏浚。完成洞庭湖区千万亩基本农田田间水利设施配套改造。

  6. 全面提高城乡供水安全保障能力。2012-前,解决列入国家原有规划的42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基本解决国家新增规划的1525万农村居民和208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积极推进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力争2013-前基本实现乡乡(镇镇)通自来水,2015-前8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2020-前村村通自来水。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加强对水源和出厂水水质保护与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和供水用电实行优惠政策,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实施城镇供水水质保障和设施改造规划,切实解决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问题,确保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

  7. 加强水生态保护建设。大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8. 加强农村水电建设。大力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加大农村水电监管力度,全面推进农村水电安全分类管理及-检工作。

  9. 加快水文气象和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快水利信息监测站网建设,建设覆盖全省的水利信息采集监测网络,建立涵盖各类水利工程特征数据、业务报表数据、实时监测数据及自然空间地理等数据中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设涉水事务网上办理电子窗口和一站式协同办公平台。

  10. 加强科研能力建设。整合科技资源,完善水利科技运行机制,提高水利科技管理效率和水平。在关键领域取得更多的基础研究成果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发明,推广转化一批具有重大开发前景的科技成果。培养一批水利科技创新型人才。加强水利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好省级水利科研试验基地,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水利科技投入,从同级财政相关水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水利科教建设。

  四、建立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

  1.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全社会水利-平均投入比2010-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利的投入,投入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全省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各级财政要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使用,逐-增加投资规模。2011-起,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进一步拓宽来源渠道,扩大收入规模,确保基金全部用于水利建设和工程管理维护。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拓宽征收范围。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各级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规费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水利规费依法征收并有效利用。

  2. 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可采用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等办法筹集建设资金。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积极争取条件成熟的水利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3. 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各级水利投融资渠道,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鼓励通过收购、兼并、产权置换等方式盘活、重组水利资产。采取自然人参股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工协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协调各类涉水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规范奖补程序,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和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对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1.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并尽快实施湘、资、沅、澧四水以及洞庭湖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采量,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水权制度和水市场试点。

  2.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修改完善《湖南省用水定额》。逐步实现对取用水的实时监控,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强制度落实的监督管理。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3.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修改完善《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和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机制。加快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六、加快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创新

  1. 加快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水务统一管理体系。加快实施湘江流域管理,逐步推进资水、沅水、澧水流域和洞庭湖管理。推行农业水价、水利工程非农业水价以及工业和服务业水价改革。逐步推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2. 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建设管理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机制建设,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管理,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面完成全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任务,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性、定编、定员和人员分流的基础上,落实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水利工程维护管理投入的长效机制。

  3. 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位,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七、加强组织领导

  1. 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将水资源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2. 大力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地方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省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3. 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大力加强水利科研勘测设计、水文水资源和水利教育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水利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强水利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对水利干部职工进行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培育一支高素质水利行政管理和技术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