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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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13 16:29 浏览次数:1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为准)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范围如下:

  1.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3.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当时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认定标准的人员;

  4.已按原国有农场职工身份、原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原小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如认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女性按50周岁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等情形)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和依据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及其特定政策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5.政策实施时已死亡人员;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

  被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按同等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参加则不享受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单位:元/月)×60%×12%×5年×12月/年。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方式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补贴资金分5年逐年均等打入其个人社会保障卡;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参保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打入本人社会保障卡;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打入其社会保障卡。

  四、政策适用时限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政办发〔2007〕35号文件发布后至本通知公布前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