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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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县环罚字〔2018〕70号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10-22 09:53 浏览次数:1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字〔2018〕70号

湖南麦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LA8BGOW

地址:岳阳县柏祥镇中村村

法定代表人:邱建文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5020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监察人员于2018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9月新建“面粉烘烤食品加工项目”,并于2017年3月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8〕72号)和2018年9月14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计算金额为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合并作出罚款贰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