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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8-07-19 00:00 浏览次数:1

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并按复查鉴定情况的残疾等级定级。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和录入优抚管理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逐级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查无误的,对《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号、户籍地、编号等信息进行变更,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民政厅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我省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省民政厅。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迁入我省的,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身份证号、户籍地、编号信息,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省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市(州)民政局。

迁入地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市(州)民政局。市(州)民政局在向迁出地市(州)民政局核实无误后,上报省民政厅,在伤残证件变更栏里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市、区)民政局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