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
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
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
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
,
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
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