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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起湖南新生儿在省内上户可实现异地办理

来源:岳阳县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1-05 00:00 浏览次数:1

人民网长沙1-4电 (记者 林洛頫) 今天上午,记者从湖南省公安厅获悉,今-1-1起,凡根据新生儿落户原则需在湖南省登记户口的未满1周岁新生儿,监护人不局限于在户籍地办理上户手续,可以凭出生登记申报材料,在省内任何一个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将新生儿户口登记在户籍地。

据了解,申报新生儿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为全面掌握湖南省新生儿上户工作现状,湖南省公安厅采取实地调研和数据分析的方式,开展专门调研,发现当前出生登记不及时的问题比较突出。

“法律法规滞后;群众户口意识淡薄;受相关政策的影响;人口流动频繁;管理体制不顺和力量不足等等。”湖南省公安厅副厅长汤向荣表示,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方便为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新生儿上户异地办理工作。

前期,为摸索实施这项工作的经验做法,自2016-1-1至12-31,我厅部署在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县、衡阳市蒸湘区、祁东县、怀化市鹤城区、会同县6个区县开展了省内出生登记异地办理试点工作。

根据前期实践,2016-12-27湖南省公安厅制定并印发《湖南省出生登记异地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决定2017-1-1在全国率先推出“新生儿上户异地办理”便民举措。

新生儿的落户原则:按随父或随母自愿选择原则,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其中,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随另一方登记户口;新生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可以在新生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女士官新生儿可以在女士官驻地登记户口。

出生登记申报材料,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不同材料:

(一)在国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新生儿系非婚生育的,凭《出生医学证明》、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出生登记。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监护人可以按规定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再申请办理出生登记。

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三)在香港、澳门出生的新生儿: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小孩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