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
许可对象:拟申请经营水路运输、变更经营范围、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水路运输企业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筹建水路运输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任证书、劳动合同意向协议(复印件);
(六)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复印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八)《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县级);
(九)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十)经营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提供与支线各停靠港签订的支线意向协议书和班期表、运价表;
(十一)《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其中:客运企业提供2、3、4、5、6、7、8、9、10、11项,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提供1、2、3、4、5、6、7、8、11项,普货企业提供1、2、3、4、5、6、7、项(其中经营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航线运输应提供第10项)。
二、水路运输企业申请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际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复印件);
(六)经营客运的,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
(七)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九)《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县级);
(十)经营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提供与支线各停靠港签订的支线意向协议书和班期表、运价表;
(十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二)《水路运输筹建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客运企业提供1、2、3、4、5、6、8、9、11、12、13项,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提供1、2、3、4、5、7、8、9、11、12、13项,普货企业提供1、2、3、4、5、8、11、12、13项(其中经营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航线运输应提供第10项)。
三、水路运输企业增减运力和变更经营范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路运输新增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际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任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他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复印件);
(七)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县级);
(九)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十)《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经营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应提供与支线各停靠港签订的支线意向协议书和班期表、运价表;
(十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客运企业提供1、2、3、4、5、6、8、9、10、12项,液货危企业提供1、2、3、4、5、6、7、8、10、12项,普货企业提供1、2、3、4、5、6、10、12项其中经营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还应提供第11项)。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办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路运输新增运力申请表》或“四客一危”《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二)建造(购置)船舶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经营人身份证、适任证书及《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七)国内购买的船舶,还需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许可时限:20个工作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