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收养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过继收养)
收养条件:
- 无子女;
-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
-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
- 夫妻双方-满三十周岁。
申报材料:
- 收养人的申请报告(要说明收养的理由、弃婴的来源,同时要加盖村、居委会、乡镇民政办公章)
-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计生办、县计生委)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 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 送养人双方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一方下落不明或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送养人与收养人签订的同意送养协议书
- 送养人的户口薄和身份证
10﹑收养人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各1张,弃婴2寸照片2张,收养人与弃婴1寸合影照片1张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办理时限:60天
收费: 250元
办理程序:资格审查,材料调查、审查,集体研究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