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方式和期 |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和期 |
1 | 岳县农(农药)罚[2017]]1号 | 经营未取得农 药登记证农药案 |
岳阳县鹿角供销社 农资种子经营部 |
430621000009212 | 胡银桂 | 2017-3-27,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墙供销社三合农资批发部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门店内的农药“丁硫?噻虫嗪”(规格:20gX150包/件、生产企业:通化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期:20170202、农药实验证号:SY201401963)疑为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经过调查、询问新墙供销社三合农资批发部交代农药“丁硫?噻虫嗪”是从岳阳县鹿角供销社农资种子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了一件,没有销售。2017-3-28,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岳阳县鹿角供销社农资种子经营部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中央还堆放着农药“丁硫?噻虫嗪”两件。并告知岳阳县鹿角供销社农资种子经营部的违法行为。岳阳县鹿角供销社农资种子经营部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此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岳阳县鹿角供销社农资种子经营部经营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才裁量权基准》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整2.罚款3200元整,总额罚没款5000元整。 |
2017-6-16当事人将罚没款 伍仟元交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 |
岳阳县农业局 2017-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