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县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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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此案为啥执行难?
来信人: 束继敏
来信时间: 2019-08-21 09:17:19
内容:

此案为啥执行难???

岳阳县人民政府县长:

您好!

我叫束继敏,是湖北省监利县龚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系《荆州日报》《江汉商报》等多家媒体的特约记者,作为我亲兄弟束四海的代理人,于2015年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吴凤林欠货款159300元。8月10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以(2015)岳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凤林支付货款15930元、承担诉讼费3672元。

被告吴凤林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对此,我于2016年8月4日向该院申请立案执行。时间一晃,3年有余,我没有听到任何执行的消息,总是耐心等待,坚信法律的公正与严明。

2017年8月16日到该院执行局,找到负责此案的法官询问执行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找不到人”。我向其告知,吴现在长沙市开出租车,并恳请该局可采取查封吴的银行账户、通过大数据以车找人等形式来执行。该法官以“今后慢慢找”将我搪塞出门。随后,我有多次通过手机短信询问该法官,答复仅是“吴凤林去向不明,你能提供他的财产和去向吗?”。我也理解法官在执行中难处,但不能一拖再拖,而且我当事人当前急需用钱。

我诚恳希望该院法官不慵政怠政,消极应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人民利益为工作准绳,维护法律尊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束继敏

22019年8月20日

系电话:13972139048

附件1:此案为啥执行难?.docx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县法院
回复时间: 2019-09-10 16:57:19
回复内容:

束继敏:

你好。来信已经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束四海与被执行人吴凤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凤林去向不明,网络查询未发现吴凤林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其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部门未查询到其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束四海及其代理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其反映被执行人吴凤林在长沙市区开出租车,如能够提供具体从业的出租车公司名称,本院可以去查证找人,仅讲其在长沙市区开出租车,以人民法院的职能根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只能在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后才恢复执行程序。

岳阳县人民法院

二0 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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