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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岳阳县规划局不作为,将违法建筑合法化!
来信人: 富安花园七栋全体住户
来信时间: 2013-10-18 16:02:40
内容:

我们是湖南省岳阳县富安花园住户,现有一诉求,已连续上访近2年,至今一直处于被各规划局与法院互踢皮球的状态。

岳阳县富安.东方雅苑原规划长14.9米,宽11.7米,高10米,总面积522.99平米的3层物管大楼,位于富安花园7号楼前方15米处,现已建筑成为长19.7米,宽13.7米,高14.7米,总面积为1079.56平米的5层商住楼,超高4.7米,总面积超556.57平米,与东面居民住房相隔仅8米,西面居民房相隔仅4.8米,此建筑改变用地面积属违章,改变用地性质属违法,且与周围房屋间距严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消防安全规定6米,不仅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还严重威胁了居民的生命安全。

经过近2年的上访,此栋违章建筑在县规划局与县法院互相踢皮球的过程中,完成了主体建设、粉刷、室内装修。

县规划局与县法院一致对权益受侵害的我们富安第7栋住户承认,此建筑既违章又违法,规划局说他们已向法院申请拆除建筑超高部分,法院判决他们败诉,然后对此建筑物便不管不顾了,对上访群众的诉求也不予回复,权益受害住户要求让公开法院判决书也不予查看,至始至终全都只有一个口头说法,让我们无从明白真假。

要求:1、向富安第7栋住户公开法院判决书。2、市法院法官当时判决规划局败诉的理由是什么?请规划局领导给我们说明。3、市法院的法官当时给我们的答复是此建筑既然违法,为什么不全部拆除,以此为理由判决败诉,那么规划局是否应该对此违法建筑给予另外的处罚?不能因法院一个判决违法建筑就堂而皇之的变为合法的了!4、对规划局的监管失利与不作为应对受权益侵害的住户一个说法!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岳阳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3-10-27 20:19:05
回复内容:

富安花园七栋全体住户:

你好!来信反映的问题,我们经过调查了解,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当 事 人:岳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

二、违法建设项目物业管理和垃圾站综合楼

三、案件的实施情况

1、我县规划局于2012年6月18日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岳县规罚字(2012)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①拆除第四层违法建设部分;②对保留部分(三层以下)处以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485802.0010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捌仟伍佰捌拾捌元贰角(¥48580.20

2、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7月3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状,2012年7月10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我县规划局下达(2012)岳行初字第7号《应诉通知书》。

    3、经研究我县规划局于2012年7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岳县规撤罚字(2012)第002号关于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书。

4、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对我县规划局下达(2012)岳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状。

5、我县规划局对此案重新调查取证,对该栋违建物业管理和垃圾站综合楼进行了价格认证和评估,并公告于社会以及利害关系人于2012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的违法建设的违法情形认定召开听证会。

6、我县规划局于2012年11月1日目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又于2012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①拆除该违法建设第四层部分;②处三层以下建设工程总造价735180.36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叁仟伍佰壹拾捌元叁角陆分(¥73518.36

7、当事人再次不服我县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月6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状,2013年1月9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我县规划局下达(2013)岳行初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

8、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出(2013)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撤消我县规划局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岳县规罚字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

9、我县规划局不服判决于2013年4月22日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出(2013)岳中行终字第18号二审判决:⑴维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⑵责令岳阳县规划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0、我县规划局于2013年对当事人重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如下: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97642.6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柒仟捌佰壹拾壹元整(¥87811.00

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正待结案。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1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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